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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翠芝与任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芝,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芝,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涛,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张翠芝与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任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翠芝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任涛目前下落不明,任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