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翁瑞爱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17号罪犯翁瑞爱,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翁瑞爱于2001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改为九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其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瑞爱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