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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内0422民初1660号孙玉山诉王志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山,王志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1660号原告孙玉山,男,1955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志会,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孙玉山诉被告王志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在扎鲁特旗龙腾钻井公司齐国学处租赁钻机一台,当时未能给付租赁费,被告向齐国学出具一枚欠据,原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齐国学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后齐国学向我索要,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偿还了此笔欠款,齐国学为我出具了收据。现要求被告王志会偿还原告为其的偿还的欠款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志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在扎鲁特旗龙腾钻井公司齐国学处租赁钻机一台,约定年租金为60000元。当时未能给付租赁费,被告王志会向齐国学书写一枚欠据,约定2014年9月25日之前给付租赁费6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欠款到期后齐国学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后齐国学向担保人孙玉山催要。原告孙玉山于2015年10月25日偿还了此笔欠款,同时齐国学给原告出具一枚收据。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志会偿还原告为其的偿还的欠款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欠据;3、收据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山是被告王志会租赁齐国学钻机欠款的担保人。原告孙玉山作为保证人向齐国学支付了租赁费后,有权向王志会追偿。原告孙玉山向被告追偿租赁费的诉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玉山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