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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金梅与鲁卫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财保14号申请人崔金梅。被申请人鲁卫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崔金梅与被申请人鲁卫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崔金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卫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12的存款48808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崔金梅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崔金梅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