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飞与黄志权、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黄志权,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申请执行人黄志权,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余燕,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592号、181号民事调解书,分别立案执行梁飞、黄志权申请执行余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燕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燕在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下翔街中段601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下翔街中段6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