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振凡申请执行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凡,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凡,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西自治区柳江县。被执行人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东朗乡街。法定代表人丁帮军,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吴继堂,该乡副乡长。陈振凡申请执行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振凡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支付欠款576837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从江县东朗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723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404537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从执字第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永 和审判员 韩 玉 忠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维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