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9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曲东辉与王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东辉,王丽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9255号之一原告曲东辉。委托代理人XX,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东辉诉被告王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东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东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东辉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