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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奕霖诉耿忠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弈霖,耿忠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2255号原告:李弈霖,女。委托代理人:任飞,男。被告:耿忠艳,男。原告李奕霖诉被告耿忠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弈霖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飞、被告耿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而且脾气不好,因家务琐事争吵。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耿忠艳辩:我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也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弈霖与被告耿忠艳于2011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耿颢予,于2011年7月30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4年11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与原告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子女,虽婚后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要求原告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弈霖与被告耿忠艳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