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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吴景代、田伟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吴景代,田伟红,顾洪山,郭方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8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琳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帅,该支行员工。被告吴景代。被告田伟红。被告顾洪山。被告郭方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被告吴景代、田伟红、顾洪山、郭方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对被告吴景代、田伟红、顾洪山、郭方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