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秀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魏秀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魏秀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5)双桥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