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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成龙与吴坊鑫、刘秀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龙,吴坊鑫,刘秀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747-1号原告:孙成龙,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吴坊鑫,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刘秀秀,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龙诉被告吴坊鑫、被告刘秀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刘秀秀所有的鲁Q×××××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秀秀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秀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