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洪彬、杨凤春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洪彬,杨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晴,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洪彬,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太和街********号。被执行人杨凤春,女,1964年11月10日,满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太和街********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洪彬、杨凤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洪彬位于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的商业服��用房四处拍卖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洪彬位于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村的四处商业服务用房,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