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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根茂与吴少娟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茂,吴少娟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41号原告:赵根茂,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吴少娟,女,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