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吴大学与吴思蕊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特5号申请人吴大学,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滕创兵(系一般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某某,女,2014年12月24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大学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过程中,吴大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大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明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