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16号原告蒋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05月1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谭继端,梁平县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性,汉族,1991年02月02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永忠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人民陪审员 于和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