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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阳饭店破产清算组、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阳饭店破产清算组,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177号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阳饭店西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书军。委托代理人寇智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洛阳饭店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市政府办公楼3楼。负责人于启智,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洛恒南光小区2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路会军。委托代理人张国茹,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阳饭店破产清算组、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洛阳福圣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