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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18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8823号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法定代表人韩萍,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营业部,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6964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2日,收款人:北京万鑫同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万鑫同商贸有限公司,背书人:无),于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申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代理审判员  杨会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