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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祖斌与尹正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斌,尹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斌,男。被执行人尹正波,男。申请执行人李祖斌与被执行人尹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尹正波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祖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尹正波自2016年4月起,每月偿付申请执行人李祖斌2000元,直至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