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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欣与段海光、屈纪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段海光,屈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欣,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段海光,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屈纪浩,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王欣与被执行人段海光、屈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海光名下的座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阿尔卡迪亚阳光苑5#1-201#属于段海光的房屋份额(产权证号2212**);二、查封被执行人段海光名下的座落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苑小区2号楼1单元1104号房屋(产权证号4441**);三、查封被执行人段海光名下的座落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苑小区2号楼1单元1105号房屋(产权证号4441**)。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