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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60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