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760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