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秦亚伶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伶,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136号原告秦亚伶,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法定代表人见连喜,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亚伶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太务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亚伶与被告南太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亚伶诉称:我系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村民。2011年我与本村村民见×因感情不和离婚,户籍未迁出。2011年-2014年我均享受了南太务村委会所发放的股权收益,但是2015年、2016年的股权收益南太务村委会一直未发放给我。我曾多次找南太务村委会解决,但是南太务村委会称因我的前夫多次去南太务村委会处无理取闹,不同意发放给我,故起诉请求南太务村委会给付我2015年电网租赁费1000元、确权返利费400元、林权费54元、独生子女费27元、2016年电网租赁费1200元、菜地占地费144元,以上共计2825元。被告南太务村委会辩称:秦亚伶和其前夫离婚,二人感情不好,其前夫总是去村委会无理取闹,故我们没有给秦亚伶发放相关钱款。2015年电网租赁费1000元、确权返利费400元、林权费54元、独生子女费27元、2016年电网租赁费1200元、菜地占地费144元,以上费用秦亚伶均应该享有。村委会同意给付上述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秦亚伶与南太务村村民见×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现仍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村民。2011年-2014年秦亚伶享受了南太务村委会发放的股权收益,但是2015年、2016年的股权收益南太务村委会一直未发放给秦亚伶。秦亚伶找南太务村委会解决,但南太务村委会至今未予给付,故秦亚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双方陈述,秦亚伶主张的2015年电网租赁费1000元、确权返利费400元、林权费54元、独生子女费27元、2016年电网租赁费1200元、菜地占地费144元,均属于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收益,南太务村委会亦同意给付,因此,对秦亚伶的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秦亚伶二○一五年电网租赁费、确权返利费、林权费、独生子女费、二○一六年电网租赁费、菜地占地费共计二千八百二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南太务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