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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秦某甲、秦某乙等与樊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樊美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17号申请人秦某甲。法定代理人秦学点,农民。申请人秦某乙。法定代理人秦学点,农民。被申请人樊美英,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秦某甲、秦某乙要求宣告樊美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2004年3月,申请人的父亲秦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樊美英失踪。经查,樊美英,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阳堌镇黄二庄村2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的母亲。2004年3月,申请人的父亲秦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樊美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7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樊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美英仍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失踪前无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樊美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申请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后,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樊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美英仍然下落不明,说明被申请人樊美英确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美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