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恒悦针织有限公司,阮志才,方亚婉,郑旦祥,章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志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恒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冬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阮志才,系慈溪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方亚婉。被执行人:郑旦祥。被执行人:章映平。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恒悦针织有限公司、阮志才、方亚婉、郑旦祥、章映平(2015)甬慈商初字第13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7622967.29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66179元、执行费65514.8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阮志才与方亚婉共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金山苑5号楼204室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阮志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三洋村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郑旦祥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2号楼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