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行审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与苟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满城区国土资源局,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035号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苟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满城区。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苟某: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亩土地退还给村委会;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依法对苟某非法占用耕地2.4亩处以罚款(30元/平方米)肆万捌仟零肆拾捌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由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苟某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苟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守稷代理审判员 李海申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