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辉诉被告朝格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辉,朝格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69号原告胡志辉,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朝格图,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辉诉被告朝格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辉于2016年4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志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志辉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原告胡志辉。审判员 赛音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