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21号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11月1日给付5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紫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