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学凯与刘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凯,刘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928号原告李学凯,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刘顺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凯和被告刘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顺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凯撤回对被告刘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