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学凯与刘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凯,刘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928号原告李学凯,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刘顺英,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凯和被告刘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顺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凯撤回对被告刘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