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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忠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忠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万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24日谢忠义到河津市公安局自首,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忠义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永济市大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谢忠义,王某1以在河津市农机局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为名,让谢忠义为其在河津市收集农户身份证,并答应每户给500元,后谢忠义通过冯某收集到孙某、胡某1和胡某2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李某1收集到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1收集到王某7、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里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1收集到张某和李某2的身份证,让其二人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2收集到卫某1和卫某2的身份证,让其二人到村里有乡政府盖好公章。被告人谢忠义将收集到的12张身份证交给王某1,由王某1到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车辆补贴手续。谢忠义从中非法获利6000多元。被告人谢忠义涉案农机具车辆12辆,销售总价值1577300元,套取国家补贴款价值达473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忠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忠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忠义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谢忠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永济市大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谢忠义,王某1以在河津市农机局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为名,让谢忠义为其在河津市收集农户身份证,并答应每户给500元,后谢忠义通过冯某收集到孙某、胡某1和胡某2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李某1收集到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1收集到王某7、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身份证,让其到村里及乡里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1收集到张某和李某2的身份证,让其二人到村里及乡政府盖好公章。通过谢某2收集到卫某1和卫某2的身份证,让其二人到村里有乡政府盖好公章。被告人谢忠义将收集到的12张身份证交给王某1,由王某1到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车辆补贴手续。王某1给了谢忠义好处费6500元,其中谢忠义给了李某1600元,谢某2500元,谢某1500元,冯某500元,做为好处费。谢忠义从中非法获利4400多元。被告人谢忠义涉案农机具车辆12辆,销售总价值1577300元,王某1利用其提供的身份证套取国家补贴款价值达47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证人冯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谢忠义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车到我家,说要买两个收割机和一个玉米联合收割机,要借用三个身份证,我就将我连襟孙某、她媳妇胡某2、我妻哥胡某3的身份证给了他,还在村委会、乡政府公开了证明并盖章,他和那个人到农机局办完手续后把身份证给了我,当时还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谢忠义给了孙某200元,没有给我好处费。2、证人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下半年一天,冯某到我家说是他舅舅娃想在河津购买两台收割机,要借两个河津身份证才能占指标,就拿走了我和我妻子胡某2的身份证,还让我开了村委会证明,最近几年,我没有购买过农机具,也没有领过补贴款,冯某也没有让我办过银行,我也没有在购买农机具报名表上签过名,他还我身份证时,他舅舅娃给我留了200元。3、证人胡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大概2010年左右,冯某借用过我和我丈夫身份证,说是他舅舅娃想在河津买收割机,还到村委会给他开了一份购买收割机证明。当天晚上冯某就把身份证还给我们,我没有实际买过收割机,没有领过农机国家补贴款,冯某没有让我到银行办过银行卡。4、证人胡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左右一天,我妹夫冯某说他舅舅娃要在河津买一辆收割机,借用过我身份证,还让我在大队开了证明,盖了村委会公章。我没有到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过购买收割机补贴手续,也没有领过补贴款,他没有给过我好处费。5、证人李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5月份,我亲家谢某3和他弟弟(后来知道是谢忠义)到我家说谢忠义要在河津买收割机,让我借三个身份证,我就出去借了王某7、王某3、还有我儿子王某4给了他,他还给了我三张表到村委会盖了公章,后又到乡政府盖章。我、我儿子和他一起到河农机局填了表,他给了我600元。2011年收麦前,我又给谢忠义借了我侄子王某5、王某6的身份证,我拿着谢忠义给的表到村里和乡政府把章子盖好,连身份证一起给了谢忠义,当天下午他就把身份证送回来,谢忠义没有让这几个人去银行办过卡,农机局也没有人向我们核实过购买收割机的事。6、证人王某7的询问笔录,证明大致是2010年或2011年收麦前一天上午,李某1说她娃媳妇的舅舅要借用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我就给了,当天下午就还给我,她没有让我到村委会和乡政府盖过公章,我没有去河津市农机局填过购买农机具报名表并签字,没有农机局人向我核实是否买过农机具,她没有给过我好处费。7、证人王某3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左右的一天,我嫂子李某1说她亲家要买收割机借用过我的身份证,她没有给过我好处费,我没有用自己身份证在河津市农机局购买过农机具没有填写购置农机具补贴报名表,没在在表上盖过章,没有领过购置农机具补贴款。8、证人王某4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四月份的一天,我岳母谢某3借用过我身份证说帮亲戚办理农机具补贴,过了两天,我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河津市农机局,我在一张购买农机具申请表上签了字,当天和我一起去的有我母亲李某1,我岳母谢某3的亲戚,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我没有到村委会和乡政府盖过章,我没有领过农机补贴款。9、证人王某5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4、5月份一天,我婶李某1说他儿媳妇三舅舅要买收割机,万荣没有农机具购买补贴了,河津现在还有农机补贴,要用河津身份证,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了她,当天下午她就给我还了,李某1没有让我去村委会和乡政府盖公章,没有让我去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购买农机手续,没有让我去银行办理银行卡,没有给我好处。10、证人王某6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婶婶李某1说她万荣的一个亲戚买收割机,万荣没有农机购买补贴了,河津现在还有补贴,要用河津身份证,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给她了,当天下午她就还给我了,她没有让我去村委会和乡政府盖公章,也没有让我去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购买农机手续,没有办理过银行卡,李某1没有给我好处费,河津市农机局的工作人没有向我核实过购买收割机的事。11、证人谢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和谢忠义是一个村的,平时很熟悉,2011年10月份时候,谢忠义说他永济一个朋友要购买有国家补贴的收割机,永济没有指标,河津有指标,让我帮忙找两个河津人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我就到河津借了朋友李某2和张某的身份证,对他们说用身份证在河津购买收割机。我拿到身份证后给谢忠义打电话,他让我到河津农机局门口,我见到他后把身份证给了他,他去农机局办手续,他进去一个多小时后他出来把身份证给了我,并给我500元,当天我去找李某2和张某借身份证的时候,张某开车和一个车碰了一下,对方要380元,我就出面解决把钱掏了,剩下钱我花了,我没有到农机局办理过购买收割机手续,谢忠义不认识李某2和张某。12、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1月份,我朋友谢某1给李某2打电话说他永济有个朋友想买收割机,永济没有农机补贴,想用河津身份证买收割机,要借用李某2的身份证,李某2把身份证给了他,随后他又要借用我的,我也给了他,第二天,他把我俩的身份证还了,我没有见过谢某1购买的农机具,谢某1没有让我到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过购买收割机手续,我没有填过河津市农业机械报名表和农业机械购置归档表。谢某1没有给过我好处费,当天谢某1借我和李某2身份证时,我在试车时将别人的擦伤,我们协商好赔偿对方三四百元,谢某1当时抢着把钱掏了。13、证人李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11月份,我朋友谢某1说买一辆农机,借用了我的身份证,当时我和张某在一起,他出借用了张某的身份证,第二天他还给了我们,我没有见过谢某1买的农机具,我没有填写过农业机械报名表和农业购置归档表,我没有买过农机具,河津农机局工作人员没有向我核实过买收割机的事。14、证人谢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1年4、5月份,谢忠义让我帮他找两个河津身份证,他说要买收割机,万荣没有农机补贴了,河津有农机补贴指标,我先找了谢某4的,说不能用。后我借了卫某1、卫某2两个身份证,谢忠义和我、卫某1一起到农机局,谢忠义把身份证拿上去办手续。谢忠义给了我500元,我给卫某1买了一条85元的烟,谢忠义没有让卫某1、卫某2照相,我不知道谢忠义有没有买收割机。15、证人谢某4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4、5月一天,谢某2让我给他借一个河津身份证买台收割机,我就借了房东赵某的身份证给了他,过了一会,他就把赵某的身份证送回来,说高家湾地少,没有买收割机的指标,不能用。16、证人卫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或2011年4、5月份的一天,谢某2和谢忠义一起到我家,谢某2说要借两个身份证买收割机。万荣的不能在河津买,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和卫某2的身份证给了谢某2,第二天,谢某2和谢忠义到我家,让我去村委会开了我和卫某2买收割机的证明,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到小梁乡政府去领表,他们把我开的证明拿走了,过了十来天,谢某2把我和卫某2的身份证还给我了,给了我一条紫云烟。谢某2没有让我和卫某2到银行办银行卡,没有让我和卫某2到河津农机局办理手续,没有让我和卫某2与收割机合影。17、证人卫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4、5月份一天上午,我村的卫某3说他亲戚买收割机借用了我的身份证,三、四个月后才给了我,我没有填写农机购置申请表,没有去村委会和乡政府盖过公章,没有去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购买农机手续,没有与收割机合影,卫某1没有给过我好处,河津市农机局工作人员没有向我核实过购买收割机的事。18、证人武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谢忠义是我本家舅舅的孩子,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谢忠义说要借用河津身份证买收割机能享受农机补贴,就把我的和我哥武某2的身份证拿走了,过了二十来天还给我,我没有到河津市农机局填过购买农机具报名表并签名,没有拿报名表到村里和乡政府盖过公章,谢忠义没有让我办理过银行卡和照相。河津市农机局的人员没有向我核实过买农机具的事,谢忠义没有给我好处。19、证人武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0年4、5月份一天,我弟弟武某1说谢忠义要买收割机用河津身份证能享受农机补贴,万荣的身份证不能用,就把我的身段证拿走了。过了二十来天,还给我,我没有到河津市农机局填过购买农机具报名表,也没有到村里和乡政府给报名表盖过公章,河津市农机局没有向我核实过买农机具的事,谢忠义没有给我好处费。20、山西省农机局情况说明,证明山西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和省补资金按方案要求均拨付至相关经销企业。2011年至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按要求拨付至相关经销企业,省补资金拨付至购机农户各账户。21、山西省农机局文件晋农机计字(2011)54号、89号、99号、106号、117号,证明拨付2011年第一批(第一部分)第六批、第八批、第九批国家农机补贴项目补贴资金的通知。2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6份,申请员(孙某、胡某2、胡某1、王某7、王某3、王某4)证明上述6人填写了申请表。2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选购农机补贴机具协议书,证明(人员王某5、王某6、张某、李某2、卫某1)购机档案情况。24、2010年河津市农机具补贴名单,证明河津市农机局补贴名细表有:王某4(国补款38000元)、王某3(国补款38000元)、王某7(国补款38000元)、孙某(国补款38000元)、胡某2(国补款38000元)、卫某1(国补款70000元)、卫某2(国补款70000元)、王某5(国补款35000元)、王某6(国补款26000元)、胡某1(国补款40000元)、张某(国补款40000元)、李某2(国补款40000元),经销商均为永济市大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5、河津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情况说明,证明农户办理购置农机补贴的具体程序。26、河津市农机局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孙某、胡某2、王某7、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张某、李某2、卫某1、胡某112人中,农机具输上户的只有王某5、胡某1名下登记的收割机。27、同案王某1的供述笔录,证明永济大力农机公司成立于2000年,我是法人,任公司经理,2010年我认识谢忠义,2010年-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山西省有农机补贴,永济的指标完了,我在补贴网上看到河津还有指标,我就让谢忠义给我在河津找身份证,谢忠义一共给我借十来张身份证,我提前将办农机补贴需要的表格给了谢忠义,让他把表格给了借下身份的人,让他们去村里和乡里盖公章,再给他们说一下需要办理农机补贴的型号,我们就带着他们去河津市农机局办补贴手续,我在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补贴没有找人,就在大厅正常办理,我用从河津借来的身份证办理了天津拖拉机一台,天津拖拉机收割机两台,河南产新乡花莲收割机三台,玉神收割机两台,江苏沃德收割机有几台我记不清了。这些办理补贴后的农机我都卖了,当时农机实行差价购机,我在农机局办理完农机补贴手续后,省农机局将补贴款直接打到我公司账户上,我就把农机补贴款又打到生产厂家账户上,当时说是借一张身份证给谢忠义500元,陆陆续续给的钱,这些钱是我在销售利润中扣除。我公司的销售记录及账本前年下大雨水把公司账目淹了,还有一部分现在永济公安局和检察院扣押。吕某我认识,他是河南玉神收割机厂的业务员,我没有从吕某手中购买过玉神公司的发票,铝牌以及合格证。28、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明同案王某1因涉嫌诈骗被永济永公安局立案侦查。29、同案吕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0年我在河南省获嘉县玉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主要跑山西省运城市的业务,有芮城县、永济县、盐湖区,我是2003年认识王某1,他是永济市大力农机公司的老板,我们是业务上的关系,2010年5、6月份,我一共给永济大力农机公司发过六台收割机,2011年4、5月份,王某1说想要玉米粒收割机,我说我们公司有主机是山东时风的,王某1说想要江苏沃得的,我给我们老板李某3汇报后,李某3和沃得公司、大力农机公司谈好,让我给王某1进沃得收割机,手续是用我们玉神公司的,包括收割机的发票、标牌、合格证、说明书,中国玉神农业装备商标,每套5000元,我们公司给王某1邮寄了20多套手续,他给公司打了十多万元,我们公司除了给永济大力农机公司发手续,王某1公司没有从我公司买收割机,玉神公司玉米粒收割机每台单价是九万元左右,享受国家补贴是每台35000元,我们公司只负责按收割机价格收货款,公司得没得补贴款我不清楚。30、辨认笔录,证明谢忠义辨认王某1的过程。31、被告人谢忠义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1月24日谢忠义到河津市公安局自动并供述:2010年4月份,我通过朱某认识王某1,得知王某1在永济市经营大力农机公司,专门卖收割机、拖拉机等农具,过了二十多天,王某1找到我,他说永济现在没有农机补贴指标,河津现在有指标,让我给找几个河津身份证到河津市农机局能办下农机补贴指标,他给了几张表格,让把村里和乡政府的公章盖好,我通过冯某收集到孙某、胡某1、胡某2的身份证,收集到张某和李某2的身份证,通过谢某2收集到卫某1、卫某2的身份证,让他们把表格上盖好村里和乡政府公章后,我把以上身份证和表格交给王某1,到河津市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王某1给我卡里打六千五百元,我在农机局办理手续交了九百元,剩下的还在我跟前,我给了李某1六百元,给了谢某2500元,给了谢某1五百元,给了冯某500元。王某1领了多少国家补贴款我不清楚。他给我说借身份证是为了完成任务。3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提供多人身份证,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47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忠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谢忠义因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忠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的被告人谢忠义的非法所得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樊安东代理审判员  柴泽飞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