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鸿霞与殷秀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特11号申请人王鸿霞,无职业。被申请人殷秀萍,无职业。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鸿霞与被申请人殷秀萍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现申请人王鸿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鸿霞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