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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官维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维,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9号原告张官维,女,192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负责人王某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官维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官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官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官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