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官维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维,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9号原告张官维,女,192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负责人王某某,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官维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村11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官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官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官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官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