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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78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清春,男,邓州市世纪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382。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刘学朝人民陪审员  代 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