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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15刑初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红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红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在2013年4月至2014年秋季,驾驶自家东仓牌四轮车拖带犁杖,在其承包逊克农场第八管理区红星林业局霍吉河林场施业区668林班6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506公顷,并将所开垦地块用于种植黄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不作辩解。并有书证被告人姜某某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人审批表、红星区资源林政局地类证明、2012年与2014年涉案地块卫星对比图片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霍吉河林场668林班6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1.506公顷,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地表植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二、红星林业局霍吉河林场施业区668林班6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506公顷,依法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晶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