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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8民初89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25日。被告田某甲,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1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田某乙、田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原、被告各抚养一人,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原、被告长女田某乙由被告田某甲抚养,次女田某丙由原告孙某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孙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