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驰与高力丰、王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驰,高力丰,王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15号原告余驰,男,生于1982年3月5日,汉族。被告高力丰,男,生于1989年12月8日,汉族。被告王新新,女,生于1992年6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驰诉被告高力丰、王新新民间借贷纠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驰撤回对被告王新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