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锦连与杭州兰佩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连,杭州兰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495号原告张锦连。委托代理人郑志军。被告杭州兰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冯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连诉被告杭州兰佩服饰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7元,由原告张锦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