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井辉与朱怀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怀忠,陈井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怀忠,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井辉,无业。上诉人朱怀忠与被上诉人陈井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313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朱怀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怀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怀忠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怀忠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怀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钱明芳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