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朱国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生长子唐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赌钱,原告稍加劝阻,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与被告在一起无法共同生活。无奈,原告于2012年11月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未予准许,但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唐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把带走的10万元钱拿一部分出来给儿子作为买房首付,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长子唐某甲,××××年××月××日登记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唐某乙。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4月8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能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一女,应当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经常在外打工,感情容易生疏,但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双方的感情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良习好,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因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1、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