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炳靖与丘志根、何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靖,丘志根,何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96号原告:李炳靖,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丘志根,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何伟兰,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靖诉被告丘志根、何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靖撤回对被告丘志根、何伟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本东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