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寿与邓鹏鹏、谢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寿,邓鹏鹏,谢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558号原告曾寿,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邓鹏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谢强斌,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梅江西路**号。负责人:刘隆俊。原告曾寿与被告邓鹏鹏、谢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寿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曾寿撤回对被告邓鹏鹏、谢强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曾寿承担。审判员 冯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