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崔超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47号罪犯崔超,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1207.82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四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4617.8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崔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二分。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崔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