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天武、金山富与被申请人徐意忠、郭瑞琼、郭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天武,金山富,徐意忠,郭瑞琼,郭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天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山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意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瑞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伟雄。再审申请人杜天武、金山富因与被申请人徐意忠、郭瑞琼、郭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天武、金山富申请再审称:(一)邵波、徐忠辉审查合同存在明显失误,明知倒土场、老年公寓、大方县西大街亮化工程项目是假的,但为私利大胆放款。徐意忠在审查郭伟雄的身份上存在失误,没有及时办理三个门面的他项权登记,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郭伟雄没有妥善保管其证件,应当对徐意忠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二)二审中杜光武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未做任何认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杜天武、金山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金山富、杜天武分别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并签名捺印,二人对上述承诺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个人担保承诺书》系金山富、杜天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审据此判决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杜天武、金山富认为倒土场、老年公寓、大方县西大街亮化工程项目是假的,邵波、徐忠辉在审查合同时存在过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徐意忠是否办理他项产权证、郭伟雄是否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的问题,并非判决二人对借款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定事由,亦不影响杜天武、金山富提供担保的效力。(二)二审法院对本案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询问调查,杜天武、金山富及其代理律师均到庭并发表意见,并无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法定情形。因此,杜天武、金山富的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杜天武、金山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天武、金山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