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卫英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卫英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163号原告:张红艳,女。被告:卫英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卫英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