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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卫英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卫英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163号原告:张红艳,女。被告:卫英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卫英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