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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韦静与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静,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韦静,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昌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的银行存款3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