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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英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英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914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被告:杜英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英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