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周松林、张秀连、刘冬、蒲海燕、陈尚将、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周松林,张秀连,刘冬,蒲海燕,陈尚将,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家隆,行长。被执行人周松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秀连,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刘冬,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海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尚将,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赵萍,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申请执行周松林、张秀连、刘冬、蒲海燕、陈尚将、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欠款本金116381.21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