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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有臣与于连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臣,于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孙有臣,男,住所地扎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于连成,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孙有臣申请于连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连成应支付申请人孙有臣案款23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有臣诉于连成(2016)内2223执6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