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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岳德桂与王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德桂,王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岳德桂,男。被执行人:王作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岳德桂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王作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作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