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岳德桂与王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德桂,王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岳德桂,男。被执行人:王作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岳德桂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王作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作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