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萍意与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445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萍意,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50号原告:罗萍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东。原告罗萍意诉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入职。(二)工作岗位:区域经理。(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告于2014年12月办理退休。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9月5日。(五)工资拖欠情况: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7月工资5288元、8月份工资6750元、9月份工资962元,合计13000元。被告于9月9日支付了3000元。(六)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1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被告恶意欠薪,支付原告2500元经济补偿金;3.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26日-2015年2月25日的生活补贴1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加盖被告公章及被告领导签名的《薪酬申请》证实其自2015年7月6日始工资为底薪5000元加提成,基于此,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其2015年7月工资5288元、8月份工资6750元、9月份工资962元,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上述欠薪合计1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至于原告的其他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罗萍意工资1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萍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翔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沈小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