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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艺婷与被告成都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婷,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684号原告李艺婷被告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丽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婷与被告成都四川隆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艺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艺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艺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李艺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