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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凃学林与李祖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学林,李祖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927-1号原告凃学林,男,土家族。被告李祖志,男,土家族。原告凃学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告李祖志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祖志在重庆市万州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装、装修工程款17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凃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祖志在重庆市万州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装、装修工程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